燃油车停在公共充电桩20分钟被罚款 女子不服上诉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2021-08-04 14:29:27

燃油车停在公共充电桩20分钟,就被执法部门贴了罚单。嘉善的王女士(化名)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将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

今年1月的一天,为了方便办事,王女士将驾驶的燃油车直接停在了嘉善城区一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上。20分钟后回来取车时,王女士却傻了眼:雨刮器上夹着一张《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

原来,执法人员巡逻时发现王女士的车违规停放,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涉嫌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后,当场开出了一张《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并对王女士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为罚款50元。

王女士缴纳了罚款,心里却不服气,认为执法部门是在“钓鱼执法”,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将机动车停放在充电位上,客观上已经对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构成了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停车是指人不离车的情况下临时停靠上下客或搬运物品,而王女士在停车后离开了现场,无法及时纠正。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执法部门,依法有权对王女士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嘉兴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善法)